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9-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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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0日

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2006年新修订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对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性进行了新的阐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有效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假期和课余时间,有组织地进行以科技文化服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文明共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实践活动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长和党委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团委负责。各二级学院应相应成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

第六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

1.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深入城镇、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2.科技服务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挂职锻炼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

3.文化服务活动。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文艺演出、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文明建设。

4.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1)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2)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义务教育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3)与学院、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

第七条 大学生可参加学院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在假期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学习、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1.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由学院统一组织集中实践团(队);由学生组织分散实践团(队);个人实践活动。学院重点扶持带有科研任务和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社会实践的团队。

2.学生组织的分散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团队人数应控制在8―12人,学院重点扶持的实践团队需有教师带队方可开展活动。

3.学生组织的分散社会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经所在学院团委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学院团委统一上报团委。跨学院、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团委负责该项目的申报。团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扶持。

4.学生组织的分散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实践活动计划,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作好实践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的物质和心理准备。

第三章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各级团学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学院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指导或带队。

第十一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受到锻炼。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全,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十三条 在校本、专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我院本、专科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在校期间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专门经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采取学院、学院、社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和优秀指导教师;为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及学院集中组织的团队用车费等开支。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楚、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学院财务处核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院社会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学院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对在实践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先进个人奖”;对优秀社会调查报告授予“优秀调查报告奖”等奖项。以上奖项可推荐参加省级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二十条 申报“优秀实践团队奖”的,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其它相关资料。“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并报团委审定;“优秀调查报告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六章 宣传、总结、深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报道工作。校报、校广播站等校内媒体,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要利用墙报、橱窗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搞好评优的基础上,各级团学组织还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向前发展。

第二十三条 团委应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报送上级团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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