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9-02-26    浏览次数:

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共青团济南市委领导下的,由济南市热心于志愿服务的青年人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各界青年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二条: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下,弘扬雷锋精神,倡导互助互爱、团结奉献的社会风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开展广泛的社会服务。

第三条: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有计划地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社区便民、扫盲、家教、医疗、维护治安、文艺演出、科技攻关、公益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为社会上有特殊困难者提供专业性帮助。

三、开展重大灾害或严重危机时的救护工作。

四、协调指导本会的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五、对志愿人员进行培训。

六、同国内外志愿者组织之间开展交流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各青年志愿者团体组成。团体会员具有双重身份,即为本单位、本系统协会会员,又为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

凡由各县(市)区、局(公司)和基层团委组建的青年志愿者服务团、服务队(组),组织健全、活动正常,并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驻济中央、省直和济南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青年年龄在40岁以下,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技之长,愿意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介绍新会员入会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批评或建议的权利。

五、从本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有根据本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团体会务工作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

二、会员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任务的义务。

三、会员有维护本会利益的义务。

四、会员在活动中必须佩带“青年志愿者”胸章。

第七条:会员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理事会有权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即为自行退会。

第十条: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可退会。

第十一条:凡退会会员,在退会同时,必须交回“青年志愿者”胸章。

第十二条:对在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会员,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两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协会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对外可代表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并聘请若干人作本会顾问。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赞助,经费使用受理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标为团中央规定统一标志。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济南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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