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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11级新生落户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     来源:    点击: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办理11级新生落户工作的文件精神,11新生户籍现已开始办理落户。为方便11级新生顺利办理落户手续,现将有关内容、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户籍迁移学生的类别:山东省以外的统招本、专科(本着自愿的原则)。

二、落户要求: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落户、换身份证费用40元。

三、南校区以班级为单位按落户要求由辅导员收齐后周二或周四交至保卫处综合科(户籍室)。北校区相关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收齐后,保卫处内勤到北校区统一收取。

四、时间截止到10月20日,过期不予办理。

保卫处综合科:南校区B楼1001室,电话:0531―88253009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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