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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30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高等学校:

今年以来,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2号)和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鲁人发〔2003〕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力地推动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为搞好检查评估,切实提高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自查

(一)各高校要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试行)的标准,结合工作实际,逐项进行自查,填写分项得分表,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

(二)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评估准备工作、就业工作状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总字数不超过3000字。

(三)自查工作10月底结束,自查报告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自查得分表一式10份(附软盘),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人事厅、教育厅。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本次检查评估主要包括2002、2003两年度的就业工作;“就业工作条件”中涉及的毕业生规模以2003届毕业生数量为测算基数。

(二)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年度为2002、2003两届毕业生,其中,初次就业率计算以省人事厅、教育厅核准的当年就业方案为准;总体就业率(2002年到12月底,2003年到10月底)由各学校依据跟踪调查结果汇总计算。就业率的测算结果取两年的平均值。

(三)检查评估涉及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问卷调查(样表见附件1、2),由各学校组织进行,10月底完成。毕业生调查对象为2002、2003两届毕业生,数量不少于100人;用人单位调查数量不少于20家。

三、组织安排

(一)检查评估工作组由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的领导、专家组成。检查评估分两个阶段进行,参加第一阶段的高校(见附件3)于2003年11月上旬开始,1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提前一周通知有关高校;参加第二阶段的高校,应按时完成自查,检查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评估的方法步骤:1、听取学校就业工作情况介绍;2、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试行)标准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察看及问卷调查等;3、进行综合测评;4、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检查评估结束后,省人事厅、教育厅以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附件: 1、毕业生调查问卷

2、用人单位调查问卷

3、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高校名单

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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