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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20    作者:     来源:     点击:

鲁人办发[2007]163

关于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来鲁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鲁政发[2006]145号)将总人口控制列为约束性指标的要求,为合理调控省外院校非山东省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并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鲁就业条件

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入学前为非山东省常住户口的省外院校高校毕业生。

来鲁就业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为主,并在山东省内落实了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能提出来鲁就业申请。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学生称号的;

2、山东省内高校缺门专业的;

3、山东省内重点建设单位、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艰苦行业等紧缺急需专业的。

二、来鲁就业申请办法

(一)拟接收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统一简称“就业信息网”)注册登记、发布需求信息后,方可接收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

(二)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确定来鲁就业的,由毕业生本人(接收单位)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毕业生方可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具体申请办法为:毕业生本人(接收单位)登陆“就业信息网”,在****栏目下,按照提示详细填写“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有关内容、下载打印(一式两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1、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审批盖章的入学年《**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印章);

2、就业报到证原件(毕业离校前未签发报到证的凭就业推荐表原件);

3、其他有关证明。

(三)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加盖公章(落户用),同时,激活该生网上账号,毕业生凭此账号登陆“就业信息网”,在网上与接收单位签约(签约程序与省内院校毕业生相同)。

三、落户手续办理

落实就业单位的外省院校非山东生源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须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凡未盖章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各级人事、教育、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宣传和指导,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来鲁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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