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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卫生局、团市委,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根据中组部等八部委《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共青团山东省委等有关部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连续五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等有关部门,每年选拔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到2010年,全省共选拔近万名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组织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有利于发挥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今后一个时期,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这项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选拔招募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体工作部署,在现有“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推进科学管理,提高选拔招募、日常管理、经费保障、期满就业创业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办、督查力度,切实保障现有政策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要立足“十二五”期间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新形势下基层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三支一扶”项目的覆盖范围,增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岗位细目。要适当增加农业农技、农林建设、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岗位。要扎实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确定招募计划,每年3月10日前,各市要将招募计划上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统筹开展选拔招募工作。在统筹推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的整体安排下,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选拔招募工作。每年招募工作结束后,各市 “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将实际招募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上报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组织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上岗前的集中培训,不断创新培训的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日常管理服务。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使用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日常管理服务办法,积极提供在职培训机会,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团县(市、区)委要继续做好从接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中择优选拔条件适合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选拔招募、派遣到岗、日常服务、考核考评等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要做好与其他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信息库贯通、共享工作。各市要认真组织服务期满考核,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及时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锻炼成长中的突出事迹,引导和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就业,进一步发挥“三支一扶”计划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切实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待遇

(一)认真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在现有“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基础上,建立工作生活补贴长效保障机制。落实《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9]32号)和《关于印发<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94号)的相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应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要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二)做好经费申请和拨付工作。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由各市财政负担,“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到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贴;到非财政困难县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当年中央财政补贴数额和实际招募人数决定具体数额予以补贴。

(三)严格做好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切实抓好经费拨付、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资金渠道,不断完善使用管理方式,确保专款专用。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下达前,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出现拖欠现象。

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全力做好服务期满人员就业服务工作

(一)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要按照《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规定,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定向考录等政策,协助有关单位,合理设置岗位,组织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工作。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力度。各市要按照鲁人发【2009】3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好各类事业单位吸纳“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服务期满大学生留在基层就业,采取拿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的办法,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在实施定向招聘之前,2010年前招募的大学生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服务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三)支持“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各市要积极鼓励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创业,按照《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供相关政策帮扶和创业就业服务。

(四)扶助“三支一扶”大学生自主择业。各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建立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信息库,积极帮助落实就业岗位。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为服务期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切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级尤其是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期满后仍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要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要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培训管理、升学考研、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其户籍、档案转移接续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 6号)的规定执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切实做好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

2011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即将启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抓紧开展选拔招募工作,按期完成选派任务。按照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计划覆盖范围的要求,扎实做好基层岗位需求统计。根据省下达招募计划,5月下旬网上报名,6月上旬组织统一笔试,6月20日前完成面试工作,7月底前培训上岗。7月31日前,各市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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