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开放管理,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践教学改革,有序地开展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工作,规范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实验实训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动手能力和技能训练条件是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实行实验实训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现有资源的效能、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 因材施教、 形式多样、 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范围分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学生参与科研、学生科技活动、自选实验课题、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等。开放时间可采用全面开放、定时开放、预约开放等多种形式。
(一)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开放实验:主要围绕山东省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进行,包括:组队前选拔赛、赛前训练和组队后的强化训练。
(二)学生参与教师科研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学院(部)定期发布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三)学生科技活动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实训室的方
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实训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四)自选实验课题开放实验:实验实训室发布开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实验的创新设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五)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六)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的过程,如摄影室、陶艺工作室等。
第六条 除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和自选实验课题型外,其他开放项目必须是经学校批准立项开发并通过验收的课题。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对本校学生的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开放项目应选择业余、课外时间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正常上课时间。
(二)开放项目的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之外、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拓展和提高。包括: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不得把课内的实验实训内容当作开放项目移到业余时间去做,更不得与课内已做实验实训的内容重复。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资产处协调,学院(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负责教学或实验室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工作。各学院(部)要重视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并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纳入到正常教学管理。实验实训室开放是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之一,各学院(部)实验实训中心要发挥管理职能,积极组织、推动、鼓励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作用。
第九条 学校将设立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实验实训室开放所需材料消耗费,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一般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进行。每个实验实训室都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填写《tyc131太阳集团城网址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报教务处备案,于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从网上了解各学院(部)开放项目的情况,填写《tyc131太阳集团城网址学生参加开放项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于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申请表交开放项目所在学院。各开放项目的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实训室要共同做好项目筛选工作,经各学院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自主提出的开放项目、学生参与科研型课题以及学生科技活动型课题,应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或研究方案,向相关学院(部)实验实训中心直接提出申请,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学院(部)批准。将方案、审批意见及申报表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开放,原则上应面向全体学生,对实验实训项目,相关院(部)应予以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各开放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数量和实验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好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前, 应阅读与实验、 研究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实训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给出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各学院(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教务处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实训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开放项目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实训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项目经考核合格后,经申请和认定可以获得创新实践课程学分,多出学校最低要求部分的学分,可以申请冲抵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对参加开放项目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校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后,可作为优先评定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开放项目教学考核激励机制。学校把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水平作为对各学院(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学院(部)应将实验实训室开放纳入年度考核范畴,鼓励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项目的开发和指导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新开放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按照所指导开放项目的类型、学分、学生人数、难度系数等,由所在学院核定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项目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项目取得创新成果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第二十四条 10个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及专业群所属的实验室、实训室,应率先组织形式多样的开放项目,积极推进学校各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开放。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